一、基本信息
事項類型:行政給付
補貼標準:1000元/人
享受期限:一次性補貼
二、政策依據
(一)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民 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湖北地區(qū)和湖北籍勞動者就業(yè)支持力度的通知》(人社廳發(fā)〔2020〕46號)
(二)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(fā)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(wěn)就業(yè)舉措實施意見的通知》(粵府辦〔2020〕8號)
(三)《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轉發(fā)關于加大湖北地區(qū)和湖北籍勞動者就業(yè)支持力度的通知》(深人社函〔2020〕40號)
三、補貼對象
在深圳市登記注冊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[]且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(yè)[]和在深圳市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并正常經營的社會組織(以下統(tǒng)稱申請單位)。
四、申請條件
申請單位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招用湖北戶籍人員就業(yè),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連續(xù)正常繳交社會保險[]費滿3個月的,可自愿申請補貼。
勞務派遣單位新招用湖北戶籍人員派遣往用工單位(企業(yè)或社會組織)工作的,不享受該項補貼。
勞務派遣單位自用員工需另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勞務派遣單位自用員工承諾書(附件);
(二)勞務派遣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務合同。
(三)增加篩選勞務派遣單位功能,如勞務派遣單位申請該項補貼則必須上傳承諾書及勞務合同。
五、申請時間
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招用湖北戶籍人員就業(yè)的,可于連續(xù)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后的3個月內(含第3個月)提出申請。受理期截止2021年3月31日。
六、公示
受理街道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7天;公示無異議,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,予以支付;公示有異議的,受理街道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完成異議處理,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相關規(guī)定的,不予支付。
七、發(fā)放
在公示通過后的次月月底前,按規(guī)定程序將補貼撥入申請單位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。